365体育在线备用网址关于印发《济源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14   来源: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建设,规范众创空间管理,济源市科技局制定了《济源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源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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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4             

济源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济政〔201533号)精神,按照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要求,为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加快发展我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打造济源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可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各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镇(街道)、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创业承载能力。管理服务机构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能够为入驻团队、创客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场所。 

  (二)有专职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三)有创业投资基金。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种子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担保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提供贷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方式,能够为创业者持续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有一定数量的创客和创业团队。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或创客数量不少于15人。 

  (五)有创业导师团队。应有3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六)有支撑服务能力。开展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咨询、产权保护、科技合作、培训辅导、财务管理等创业服务。 

  (七)有活动组织能力。面向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组织开展各类内部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 

  (八)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众创空间可申报济源市众创空间,申报济源市众创空间需填写济源市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 

  第六条 申请市众创空间需提供的材料: 

  (一)济源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 

  (三)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四)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济源市众创空间认定流程 

  (一)各申请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定出拟认定的众创空间。 

  (四)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七天的网上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认定文件,颁发济源市众创空间证书与标牌。 

  第八条 政策措施。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均享受补助。 

  (一)对认定的济源市众创空间在装修、办公设施等资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对年度输送3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补助;对空间内企业在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运营管理。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帮扶指导,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条 在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