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2-17   来源:科技局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济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济源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奖项:

  (一)济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济源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济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和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我市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研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或在科技发展中做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超过2名,条件不具备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对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单位或个人:

  (一)与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传授先进科技、培训人才,成绩特别显著的;

  (三)在我市建立产学研基地,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各类院士到我市合作进行研究开发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予的单位(或个人)不超过2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主要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二)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社会公益类项目;

  (四)基础研究类项目;

  (五)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项目;

  (六)软科学类项目。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省内外自热科学界公认的。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项目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以及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

  软科学类项目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国家、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提供了重要支撑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市科学技术奖励每年项目总和不超过30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比例不超过参与评审项目总数的20%。

  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需经申报、初审、公示、评审、决议、公示、批准、授奖等程序。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产业集聚(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直行政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应当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

  (一)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评审结果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本人身份证号。

  (三)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异议的受理及审查工作。情况属实的异议,应暂缓评审和奖励。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调查,做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后,方可进行评审和奖励。

  (五)自异议提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评审;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六)对获奖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合作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再攀科学高峰,加快创新创业步伐,对我市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对象为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各类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含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及参与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奖金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